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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住商不動產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阮瑩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法院判決了一起容留、介紹賣淫案,一家保健按摩中心的洪某、程某、龐某三個老闆分別被判處十一年九個月至十年有期隨身碟徒刑不等,每人並處罰金10萬元,非法所得贓款予以沒收。
  去年5月,洪某、程某伙同廖某(另案處理)承租了一家保健按摩中心,約定每人占三分之一股份。期間,他們招聘一些女青年,名為保健按摩,實則容留、介紹賣淫。賣淫價格每人次150至200元,由按摩中心抽成50至70元。同年6月,廖某退股,龐某入股,取得該店三分之一股份。同年7月31日,按摩中心被警方查獲。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新竹房屋中心在兩個月經營期間,共計容留、介紹女青年賣淫千餘次,非法獲利85610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租屋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結夥容留、介紹女青年從事賣淫活動千餘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三被告人均有違法劣跡,被告人洪某還因容留賣淫罪固態硬碟被椒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有犯罪前科,在緩刑考驗期內犯同類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並罰。
(原標題:容留他人賣淫 按摩中心老闆獲刑)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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